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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中市投资鼓励办法》(巴委办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荐项目的认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市注册公司,落户经开区或县(区)工业园单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签订正式合同,并且竣工投产达效的工业项目。外资项目按外资注入当日挂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投资。
第二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项目认定范围: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项目资金;一般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性项目。
二、第一引荐人的认定
第三条:首次提供有效信息,将我市以外的投资人(含回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经开区或县(区)工业园实现项目落户、开工、达产,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的中间人,为项目的第一引荐人。
第四条:以下人员不列入第一引荐人奖励范围: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个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三、第一引荐人认定程序
第五条:第一引荐人或委托人陪同客商到我市考察、洽谈,在合同正式签订后,需填写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供的《巴中市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引荐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巴中市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认可,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
第六条:第一引荐人在项目投产达效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一引荐人书面申请;《巴中市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当期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所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所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第一引荐人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认定。同一项目属多方引进的,各方应出具联合引进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第一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各方无异议后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对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九条:对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受益地财政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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